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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21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浅议“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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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5: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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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期间发生一起烧伤事件,疑为自焚,造成“一死两伤”。事件经调查处理,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双双被免职。
江西宜黄某官员针对该事件发表文章《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作答要求】
参考给定资料,以“江西宜黄强拆事件”为切入点展开议论,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
1.自选角度,立意明确;
2.联系实际,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语言流畅;
4.总字数1000字左右。
【范文】
浅议“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江西省宜黄强拆事件后县政府某官员发表言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不可否认,地方有发展经济的客观需要,而开发土地经济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最有效且快速的途径之一。居民拒绝拆迁势必影响建设规划的实施,影响城市建设进程特别是开发商的利益。如果开发商就此撤资,还会对当地GDP增长带来影响。但假如以“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来理解“公共利益”,则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误读。
中央明确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衡量发展时,与某些地方干部所看重的工程项目、城市面貌相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当权益的维护更为重要。后者不仅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动力。任何一种发展,如果仅仅是为了“发展”而见物不见人,把人民利益、群众意愿空洞化、虚无化乃至对立化,甚至以“发展成本”为借口,随时“征用”公民权利、社会公平、媒体监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发展的异化。
而从法律的角度看,公民房屋在取得法律产权后,已变成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只要公民取得了房屋合法产权,在没有达成搬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搬迁公民房屋,在搬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启动搬迁程序。那么所谓的“钉子户”影响人民群众利益就是站不住脚的了,何况商业开发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如果政府、开发商不与住户谈判、协商,自定低价强拆公民房屋,显然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是建立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与“官本位”的执政观基础之上的,这种“强拆发展观”背离了科学的发展观,以“土地红利”为基础营造的经济繁荣必然难以持久,而违背了群众利益、脱离了群众基础的执政观更是啃噬我党执政基础的虫蚁。发展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没有错,但要明确“公共利益”归根到底是“群众利益”、是“人民利益”,要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贯穿经济建设始终,将是否符合群众利益作为经济发展战略合理与否的评判标准。
中国的发展和城市化不会停止,但“强拆”显然是开错了药方。我们要坚定信念——任何发展,都要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任何发展,都不能容忍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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