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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1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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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5 09: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文是2016年4月18日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希望大家好好练习,做好招警考试备考工作。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以下为多选题部分。
    1.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E.某市建筑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
    2.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甲对乙实施****,乙说自己的丈夫是警察,日后定将他捉拿归案,甲放弃。其实乙的丈夫并不是警察
    B.甲意图谋杀乙.在乙回家的路上放了一包炸药,在乙经过时引爆。甲见乙倒地,以为乙已经死亡,遂清理现场。发现乙并没有死亡,只是被冲击力震晕。甲想算他命大,径直离开
    C.甲正在撬保险柜时.外面正好有个小孩在玩玩具警车,甲以为是警车,马上离开
    D.甲与别人私通,欲毒死妻子。一日,把毒药放入汤中,后又想起妻子对自己的体贴照顾,就把汤倒人垃圾桶中
    E.甲想盗窃乙的文物,打开保险柜后发现里面不是文物,而是黄金,未取并离开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甲厂、甲厂法定代表人、乙厂、乙厂法定代表人,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权利向法院起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第款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A选项中甲在实行****终了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B项甲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C项甲以为警察来了,属于被迫停止犯罪。是犯罪未遂。D项甲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E项甲欲盗窃文物,保险箱内没有文物,属于客观不能,不是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选ABD。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招警考试试题资料,请继续浏览招警考试试题汇总,小编会每天为您整理招警考试试题,祝你天天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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