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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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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7 14: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文是2017年1月5日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希望大家好好练习,做好招警考试备考工作。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领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持刀追杀乙,眼见就要被追上时,乙见路旁停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便驾车逃跑,使摩托车遭受严重损毁。乙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损毁财物罪
    B.正当防卫
    C.执行命令
    D.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却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答案】D
    【解析】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乙的生命受到甲的威胁,为了保护生命,牺牲财产摩托车,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故本题答案为D。
    以上就是今天的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预祝考生们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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