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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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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 17: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公务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今天,华图教育小编就为各位考生总结了关于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知识,希望各位考生能够灵活运用。
    一、自愿原则
    1.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又称意思治治原则。
    2.具体内容:
    ①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比如说甲进入超市,他可以选择买东西,也可以选择逛一圈走人。
    ②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的自由。比如说家想买一双鞋子,他可以买耐克,可以买阿迪达斯,可以买李宁,可以买安踏等等,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相对人。
    ③当事人有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的自由。比如说甲想去云南旅游,他可以选择坐高铁去,还可以坐飞机,坐汽车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
    ④当事人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比如说甲的手机被乙摔坏了,他可以选择让乙赔钱,或是给他买一个新的,或是大度的原谅,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作出选择。
    二、公平原则
    1.概念: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具体内容:
    ①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不能显失公平。比如饭店里张贴的消费者自己保管财物,如有丢失饭店概不负责的告示。
    ②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状况下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向适应。比如说甲摔坏了乙价值10000元的苹果手机,就不能说我赔给你200块钱这件事算了吧。
    ③民事裁判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特别在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时,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进行自由裁量。比如说在处理继承纠纷的时候,就要考虑公平原则。
    以上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在做习题的过程中不断巩固,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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