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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受贿与收礼金,可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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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2: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受贿与收礼金,可大有不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某市交通局局长白某,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白某在任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甲工程公司老板李某承揽道路交通工程,收受李某3次所送现金共计18000元。2017年春节前,乙工程公司老板王某到白某家拜年,送给白某现金3000元。上述案例中,对于白某收受李某、王某现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收受礼金?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常见的两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在案例中,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李某承揽工程谋取利益,并收受李某18000元现金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白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春节期间收受王某的3000元现金,但王某在送现金时没有提出请托事项,白某也没有利用职权给王某谋取利益或作出任何承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白某收受王某3000元礼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收受礼金。
综上所述,受贿和收受礼金,主要有以下六个区别:
一是主观意愿不同。受贿违纪有两种主观意愿表现形式,既包含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被动接受他人财物,又包括主动故意索取。收受礼金违纪只有被动违纪收受这一种主观意愿表现形式。
二是侵犯客体不同。受贿违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收受礼金违纪侵犯的是党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个简单客体。
三是客观表现不同。受贿违纪本质是权钱交易。其客观表现形式为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行贿人在给予财物前后提出请托事项。包括给予、承诺、实施、实现等多个环节。收受礼金违纪本质是收受,其客观表现形式为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
四是时间节点不同。受贿违纪行为一般发生在行贿人提出请托事项的前后,而收受礼金违纪行一般发生在逢年过节等重要节点。
五是追求利益不同。受贿违纪行为追求的是广义的财物概念,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如房产、汽车等实物的居住、使用权。收受礼金违纪行为主要追求的是狭义的财物概念,即财物的价值。如现金、购物卡、礼品等财物。
六是处理上限不同。受贿违纪属于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任。收受礼金违纪行为目前不属于犯罪行为,单纯收受礼金但不为送礼者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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