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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常见的法律常识之知识产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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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6: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步知网(www.buzhi.com)整理了行测常识:常见的法律常识之知识产权类。备考阶段,考生可通过《找准申论高分之道》系列花木君申论课程、《国考行测趋势分析》系列风暴羚羊行测课程、《面试的七大外功招式》系列北楚面试课程进行深入系统学习。
知识产权类
1.《商标法》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真题自测
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公告甲的申请,因甲、乙虽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B、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C、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D、可以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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