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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法律部分备考重点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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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9: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律部分备考重点之民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文分析了法律部分近几年的考情和趋势,预测本次考试一些比较重要的考点,希望对大家接下来备考有所帮助。
一、整体考情把握
在法律部分,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一直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民法一直是考察的重点,整体难度适中,通过我们系统的学习完全可以掌握。
二、考点趋势
考试题目中有不少新法的考察,比如国歌法,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修改等。但是2017年对新法考察的难度并不高,考察的也并不是很全年。所以今天民法总则仍然有很大的可考性。
三、重要考点
(一)胎儿利益的保护
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其妻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份额8000元。胎儿出生后10小时死亡,这8000元应:
A.由甲继承 B.由乙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甲、乙、丙、丁
【答案】B。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是排斥的,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份额。本题中胎儿的保留份额在胎儿出生时便属于胎儿所有,胎儿死亡后按照《继承法》,8000元应当由他的母亲乙继承,其他人不参与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岁的甲在外打工期间不慎将同事的手机摔坏,此损失应由:
A. 同事自己承担 B.甲的父母承担
C.甲乙协商承担 D.甲承担
【答案】D。《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甲乙经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失应由自己承担。故本题答案为D。
(三)宣告死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后有效
【答案】A。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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