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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考行测备考:2018年宪法修正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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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00: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已经开始。行测中常识判断模块占分不多,但也是不容考生忽视的一项。考生积累的常识不会只应用在常识判断模块,也会在其他题型中发挥作用。行测考试中知识点多且杂,考生需要有计划的进行背记。今天知满天公务员考试网就为大家整理了公考法律热点:2018年宪法修正案要点。    2018年3月,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实施,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喜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
    一、国家机构增加了监察机关
    对于国家机构,由之前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新增了国家监察机关,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它的具体职权。
    二、国务院职权新增生态文明建设
    之前的宪法在涉及到国务院系列职权时,第六项明确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而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第六项增加为:“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职权新增生态文明建设,也体现了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能。
    三、立法权下放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改为:“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一修改增加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体现了立法权下放的理念,并且与之前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相契合。
    四、取消国家主席任届限制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此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取消了国家主席任届限制,这一知识点在以往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出现,提示考生在复习时注意关注新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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