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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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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7 21: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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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大家好,上个月老师为大家介绍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那么这个月老师继续为大家介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相,我们应当知道的是,不可以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实同样的是不可以诉讼的。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复习上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次我们介绍了三种不可以行政复议的事项,其中包括了:内部行为比如行政处分、行政调解由于其属于柔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也不能复议、抽象行政行为由于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所以也不可以直接复议,综上三种,既不可以复议、也不可以诉讼。那么下面就要正式开始介绍今年行政诉讼法解释当中不可诉讼的范围,当然其中与上次重复的内容,本次讲解就不再赘述了。
本次解释增加了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的案件,是不可以行政诉讼的。要知道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完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去行使刑事拘留、据传、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等措施时,如果相对人不服的话应当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救济途径,而不归行政诉讼法管辖。
本次解释也重申了上级机关驳回的不予受理的重复申诉行为,不予受理诉讼。要知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选择多种向上级告状的方式,比如说在局长、市长接待日去告状;通过上访、信访去告状;复议期间届满去申诉;或者直接行政复议等等。其中只有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是可以诉讼的,而其他的上级机关驳回的不予受理的重复申诉行为,行政诉讼并无权管辖。
本次解释也有其他亮点,比如强调了内部审批行为不可诉讼,其实内部审批行为只是一种特殊的内部行为,自然不可诉讼;也强调了过程性行为不可诉讼,由于正在论证阶段,未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不可诉;再比如也强调了执行行为,由于行政机关只是法院的帮手,不可诉行政机关;同时本次也增加了信访类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敏感政治问题,也不可诉。
好了,今天对于不予行政诉讼的案件就介绍到此。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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