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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之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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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9: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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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宪法学之特别行政区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考点背景】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事业单位中比较常规的考点,在考试中一般考察的频率很高,考点考察也很细致,所以对于细节的要求很高,需要进行细致的把握,注意不要与其他制度,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相混淆。
【考点结构】
(1)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指在我国,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目前实行此种制度的主要是港澳台地区,这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统一团结的具体表现。在大陆地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而在港澳台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
(2)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哪些?
A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一般制定后即可生效,但是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尤其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后发现有与宪法相抵触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不能直接宣布撤销或者无效。
B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这是为了保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所以对于国防事务或者外交事务等国家事项,只能由主权国家进行,港澳台并不存在该权利。但是港澳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一些非主权国家的交往活动,有一定对外交往的权限,但是没有外交权。
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区的司法审判由特区的司法机关独立进行,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终审。
【考点运用】
对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区分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加之近几年对对其考察有所增加,所以要作为一个新的考点重点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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