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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诉讼法中管辖问题考点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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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8: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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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诉讼法中管辖问题考点大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诉讼法每年都有涉及,今天就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中常出现的考点,进行总结汇总。诉讼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我国的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中,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一般的案件都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做题时,如果题干里没有特别说明的话,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考试中最爱考查的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而且多为法条的考察,所以中级法院管辖范围需要考生准确记忆。
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诉讼法中地域管辖即为找哪个地方法院进行诉讼,一般多为案例形式来考查,需要考生记忆和准确理解,下面就诉讼法中地域管辖的常出现考察内容进行总结。
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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