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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宁公务员面试热点: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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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7 22: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热点背景:
“明明承诺了,结果还是拒绝了我的‘换新’要求。”90后小伙施先生在天猫的一家品牌家电商城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因为个人喜好的原因向商家提出换新要求。然而,商家拒绝了他的要求,而且,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分局也支持了商家拒绝退货的决定。
热点预测:
近日,天猫一家品牌家电商城注明“七天无理由退换”,90后小伙在该商城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后,因为个人喜好原因向商家提出了换新要求,但因为此前他已经以此理由进行了7次调换,商家拒绝了他的要求,而且该地市场监管局网监分局也支持了商家拒绝退货的要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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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本意是针对网络购物的特点,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但小伙的做法明显已经违背了市场交易诚信的原则。所以,政府的处理合情合理。
当前,在网络购物中,商品交易完成之前,消费者无法看到商品实物,只能依据经营者在网上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有关情况,其不足之处是缺乏对商品的现场体验。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新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可以被称为“后悔权”,这赋予了消费者在交易后的适当时期内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但该小伙在短时间内,通过该平台网购苹果手机并且六次提出无理由退货的要求。这明显与正常的交易逻辑不符合,也涉嫌违背商业道德。利用商家打出的“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反复退货是对“后悔权”的过度使用。如果人人都像这位消费者一样,互联网商家就会受到经济损失,恶意骚扰,整个互联网购物市场秩序将会受到极大影响。
所以对少数消费者过度维权的行为,执法部门需要提醒和纠正。一方面市场监管局要制止类似影响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媒体宣传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一些关键信息,如“七天无理由退货”予以解读,防止大众误解。只有把“后悔权”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消费者过度维权的恶意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http://www.offcn.com/shizheng/2017/1226/27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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