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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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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7 18: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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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罚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享有()权利。
A、选举权
B、被选举权
C、言论、出版自由
D、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解析:答案:ABCD。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故本题答案为ABCD。
2、张三因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执行期间,其不得从事的是()
A、担任大学教师
B、担任国家公务人员
C、出版图书
D、进行游行示威
解析:答案BCD。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三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故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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