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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模拟题[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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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1 20: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共谋抢劫一杂货店,在去踩点的途中,遇到他们的朋友丁,于是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乙在店外会合,丙未来。甲、乙持匕首闯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觉(该店在白天营业时作店铺,晚上打烊后做卧室),店主被惊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猎枪(无持枪许可)朝甲、乙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同时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
    1.关于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没有抢劫,不构成犯罪
    B.丁应从重处罚
    C.应当对丁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对丁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不成立抢劫罪
    B.乙是从犯
    C.乙是未遂犯
    D.对乙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
    3.如果乙犯罪时17岁,则(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对乙适用死刑
    4.如果事后得知,丙是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来,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是犯罪中止
    B.丙是犯罪未遂
    C.丙未参与实施犯罪,不成立犯罪
    D.丙只参与了踩点,不成立犯罪
    5.针对店主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店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B.店主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C.店主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D.店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C [解析]甲、乙、丙邀丁一起抢劫,丁虽然拒绝了,但还是和甲、乙、丙一起去踩点,因此丁参与了共同犯罪,构成抢劫罪。故A项说法错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说法正确。D项“可以”说法错误,B项也错误。
    2.C[解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财物,成立抢劫罪。
    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26条第l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中,甲、乙两人在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B项说法错误。《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欲抢劫,却因为店主的反抗而未得逞,故成立犯罪未遂。C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乙是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D项说法不准确。本题应选C。
    3.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其17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B说法正确,A、C项说法错误。《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故D项说法错误。
    4.B[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丙参与了踩点,属于“实行犯罪”;但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能得逞,成立犯罪未遂。
    5.A[解析]店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C项错误。店主开枪射击至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店主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店主开枪误中其妻致其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错误打击第三人,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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