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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宁公务员面试热点:民法总则为良心的拷问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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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9 18: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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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在他们看来,被视为中国“好人法”的正式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No”。第183条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热点预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183条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有人认为这和我们传统的道德标准相违背,请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热点解析:
观点:法律托底为见义勇为撑起保护伞。
意义: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困扰着我们的社会生活,也一次次的拷问着我们的良心,一边我们提倡见义勇为高举道德大旗,而另一边当类似事件真正发生时又在担忧自身的风险与责任,裹足不前。10.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3,条“好人法”给我们的见义勇为提供一把保护伞,让我们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免除了后顾之忧。
但是鼓励大众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实行免责,那么意外事件的损失与费用还是需要责任人承担,大部分存在责任人的危险问题在追责上往往伴随民事案件,例如交通肇事,这就需要见义勇为者自己先承担治疗费用再事后补偿,这对于一些家庭困难或者情况危险的见义勇为者来说往往无力承担。其二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的道德标准不正确,为善而不欲人知确实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不代表救助行为带来的损失和风险就应该由见义勇为者承担,做好事不留名不应该成为禁锢我们思想的枷锁。其三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学习力度不强,不能让群众的见义勇为变成给专业人员的救助添乱,只有对伤者的负责,对自身的负责才能最大化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价值,不能让群众好心办坏事,然而当前国人普遍存在急救知识和救援情况判断力的不足。这是仅仅依靠我们见义勇为法律制度无法做到的。
对策:第一、对于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由见义勇为者垫付的金钱等我们也应该施行制度保障,先救人再付费给见义勇为打开绿灯则更能体现人性的关辉,让我们的见义勇为者在遭受到见义勇为行为带来的损失时,能够不被金钱所制约,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二、加大普法宣传,树立适宜当下的的价值观导向,避免公众盲目遵从传统文化来约束见义勇为者,明确区分道德标准和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避免道德绑架带来的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状况;第三、应该按照十九大上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需要做好我们的科普与技能培训,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掌握必备的急救知识和应急技能,让见义勇为行为避免给受助者带来更大的伤害与意外,同时也能提高公众救助他人的的热情与自信。好人法最大化的让见义勇为真正变成我们每一个公民自觉自发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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