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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题:浅析《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之变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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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0: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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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题《浅析《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之变化条款》,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这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由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以超高赞成率表决通过的重要法律,开启了我国的“民法典时代”。此部法律在《民法通则》基础上进行了多处的修改与完善,有不少新的变化,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内容。
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条款有12条,从188条到199条,其中有些条款与之前保持一致,有些是新增条款,而有些是较之之前发生了变化。根据事业单位的考试趋势,我们可以大胆地预测这些变化内容必将对各位考生在民法的备考中产生影响,所以中公教育专家就《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之变化条款为各位考生进行解读。
在《民法总则》中的变化条款有两条,分别是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变化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的三点变化:一是将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民法通则》曾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二是取消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以后将不存在一年诉讼时效的情形了;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比较重要,增加了知道义务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时间与事由与《民法通则》相比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计算的方式有所变化。《民法通则》曾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法定障碍耽误了多久的时间,障碍消除后就补多长时间”,最多能补6个月。比如说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地震,地震这一法定障碍发生后经过两个月就恢复原状了,那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就补两个月,即向后顺延两个月。而如果地震发生了8个月甚至更久才恢复原状,其诉讼时效最多也只能补6个月,也就是说在《民法通则》中发生中止事由后,能够补的时间仅能在6个月内计算,最多补6个月。但《民法总则》的规定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无论法定障碍发生多久,一律补六个月。
综上,虽然《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条款不多,但每一条都非常重要,对于考生的备考意义重大,希望考生能够准确记忆,深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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