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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给“随意放生”立规矩是最好的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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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5: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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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中国式放生,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现象,把淡水鱼放入大海、陆龟抛入水中、毒蛇投放在村庄附近、外来物种放生在脆弱的环境……这种放生,带来的究竟是什么?放生的渊源来自慈悲,放生本身是正确的。孟子说:“见其生,则不忍见其死,闻其声,则不忍食其肉,是故君子远庖厨。”
2016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会上有多名人大代表以“北京怀柔区狐狸被随意放生”事件为例,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禁止随意放生”的相关规定。
2016年4月24日,有市民反映,在通州潮白河东岸友谊大桥下有人将500斤的活鱼放生在水质污染严重的河道内,许多鱼入水后不久便死去。
|综合分析*
[影响]
无论是出于恻隐之心或是基于某种信仰,放生已然成为一种很时尚的事,放生的种类与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范围也从寺庙的放生池,到大江大河和野外以及保护区等。不过,任何生态都有其独特的链条,也有相应的种群数量和结构的限制,一旦放生不当,不但可能会对放生的生物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生态危机,尤其是一些外来物种具有级强的杀伤性和破坏力。某种意义讲,当放生的“慈悲精神”成为一种信仰的仪式之后,其已然变得功利而浮躁,跟其初衷也背道而驰,其不仅会成为动物们的悲剧,也会成为社会道德的隐忧。
[意义]
一是对放生行为本身进行规范,避免不规范放生形成的新的伤害;二是对功利化的放生行为给予限制,让其回归于信仰的初衷和本义,让放生的善意以其他善举的方式替代;三是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教化,在保护动物和生态的同时,最终回归到对人的教育和权利的保护上来。
[参考对策]
给“随意放生”立法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放生行为,应该由野生生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或监管,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二是针对大规模的风险性较高的放生以及外来物种的投放活动,即使是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也要由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以后方能进行,当地政府部门无权随意实施。
三是以立法的方式实施行为限制与规范,可以效仿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中不仅要增加“禁止随意放生”的限制条款,还要对放生的责任主体和标准范围给予明确的界定,出台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规则。
死是要调动各方的力量而形成同向发力,比如要加大对随意放生危害性的宣传,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对随意放生要有干预和惩戒机制,对造成生态危害和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对由此形成非法利益链,如滥捕野生动物的要给予打击,同时合理引导寺庙等地的放生行为。
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合力,使得放生只有慈善之悲而无盲目之患,更不会成为新的灾难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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