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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继承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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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18: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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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继承法高频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继承法在考试中占比不大,复习难度也不大,主要把握以下重要考点: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我国的遗产继承方式
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遗嘱继承即立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明确在其死亡后,将其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取得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指在不能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的遗嘱。
3.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的遗嘱。
4.录音遗嘱,由立遗嘱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5.口头遗嘱,由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中,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法定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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