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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刑法学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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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18: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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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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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刑法学之教唆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刑法》第 29 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一)教唆的对象必须要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二)教唆行为可以是任何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是一种作为(不该做而做)的行为,不作为(该做而不做)不可能构成教唆。
(三)教唆必须具有故意,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可能侵犯法益的故意犯罪。要注意,过失教唆不成立犯罪。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教唆他人实施根本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未遂的教唆)例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那教唆犯怎么处罚呢?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注意,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听教唆,或者听了没做,或者做的行为不值得处罚,或者做的行为跟教唆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教唆者不成立犯罪。
例.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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