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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政治常识: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善意取得”知识点的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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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8: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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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政治常识《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善意取得”知识点的复习备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考试中,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今天,我们就这一知识点来给大家做一个总结。
一、为什么会有善意取得制度
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现象:甲将自己的物品借给了乙,乙却将该物品卖给了丙,那么此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呢?面对这种情况,法律必须要做出权衡,到底是保护甲的利益还是保护丙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由此而生,即,在丙满足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全部条件时,丙就会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否则,所有权依然归属于甲。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当我们懂得了善意取得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善意取得中最重要的考点也就显而易见了,就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通常来讲,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
1、处分人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必须为无权处分,也就是说,在有权处分的情形下,一定不会发生善意取得;
2、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即为上例中的丙,受让人善意就是说其必须是不知道该物品不是无权处分人的,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义务去知道。否则,将不会构成善意取得;
3、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就是说,明显低于转让物品的价格或者是赠与的情形,统统不会构成善意取得;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即动产完成了交付,不动产变更了登记。如果动产依然在无权处分人手中,或者是不动产尚未变更登记,则一定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最重要也是最常考的地方,既可以通过多选题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小案例的形式让大家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应着重复习。
三、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最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遗失物和盗赃物,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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