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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背知识点:买卖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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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18: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政法干警民法学题库、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民法学试题、民法学简答题等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备考资料,查看更多民法学备考资料!加入QQ群交流群,及时获取更多考情资讯!
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主物解除波及从物,从物解除不波及主物
《合同法》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二)数物中一物解除不波及他物,但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的,波及他物
《合同法》第165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三)分批交货中一批解除不波及他批,但一批与合同目的与价值或与他批不可分离的,波及他批
《合同法》第166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四)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导致根本违约,可解除主合同
《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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