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5|回复: 0

公考行测常识:法的效力(3)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8-28 16: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1-29 01:56 , Processed in 0.073937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