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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政法干警民法学辅导: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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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15: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政法干警民法学题库、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民法学试题、民法学简答题等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备考资料,查看更多民法学备考资料!加入QQ群交流群,及时获取更多考情资讯!
(一)含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适用条件
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提醒大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想要通过考试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学习,中公在这里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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