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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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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2: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
    三、证据:
    ㈠证据的概念: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㈡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限言辞)
    ㈢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2.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3.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4.证据是促使罪犯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工具。
    ㈣法定的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书证;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是物证。
    具有两种作用的,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证人证言:
    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经办案人同意,也可由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词。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文字的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储存设备所储存的信息。
    ㈤刑事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也称:一先手材料;传来证据也称:第二手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一般也认为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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