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85|回复: 0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慈善的名义,不容假借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8-1 16: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热点背景*
炎炎夏日,冒出了三则涉及“慈善”的新闻,让人心里拔凉拔凉的:一家企业,台上给希望小学递去面额“贰拾万元”的支票模型,台下却只肯兑现2000元;某地,旧衣物被市民投进印有“爱心”字样的回收箱后,转手竟被卖到非洲;还有企业,名义上组织大学生去乡村支教,实际上却是办辅导班赚钱。

2017080109092836326.jpg

2017080109092836326.jpg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高举“慈善”的大旗便于打动一些富商巨企,有助敛财且隐蔽性高,不易被人识破;
另一方面是利用传统文化和社会大部分人的心里作用,大张旗鼓扶助弱小,以实现名利双收。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下,即使事情东窗事发,不过就是名誉丢失,成本相对较低。
实际上,这些被媒体披露的“慈善”事件,不过是“伪慈善”的冰山一角。一个骗局,其手段的高超、手法的多样、实施的隐蔽程度都是精心策划的美丽“画饼”。
[参考对策]
一方面,接受捐款的单位,一定不要有顾忌,对承诺的捐款,要理直气壮地索要。对于拒绝兑现承诺或部分兑现承诺的单位,一定要搞清楚状况,对于确因经营不善企业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按照企业的现状协商解决承诺款项,作出少交或缓交捐款的决定;而对于那些故意不兑现承诺的企业,一定要将其行为公之于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其兑现承诺。
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捐款行为,对于伪捐款,要依法予以惩处。去年9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因此,对于那些伪慈善行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承诺捐款的单位讨要说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慈善活动保持良好的声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申论热点丨政策背景丨事件背景丨深度解析丨经典范文
申论技巧丨写作技巧丨名言佳句丨申论范文丨申论频道
关注中公微信wwwoffcn,了解更多考公资讯
备注:以上材料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慈善的名义,不容假借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刘 念
原标题:勿让“伪慈善”伤了公德心  来源:贵州文明网 作者:云中雁
原标题:别让伪慈善行为破坏慈善事业 来源:九凤网 作者:凌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1-15 20:55 , Processed in 0.079532 second(s), 11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