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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行测常识: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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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22: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位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任制适用范围和方式
    1.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
    2. 辅助性职位。
    3.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也不实行聘任制。
    4.
实行聘任的职位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本法规定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
    二、聘任合同
    (一)聘任合同的签订
    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聘任合同期限
    任合同采取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具体合同期限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三)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是比较妥当的。因而《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1.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
    3.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六十日,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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