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0|回复: 0

省考时政热评:“常见行为入罪”是不想说再见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7-31 10: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10月28日《扬子晚报》)。
    捕风捉影甚至杜撰假消息欺骗公众,置考试公平于不顾找人替考,以亲情的名义实为牟利寻由医闹,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图蝇头小利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唯恐天下不乱,以及违反人伦道德虐待老弱病残等,这些行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确很常见。也正因为常见,违反付出的成本微乎其微,仅靠批评教育、行政处罚,非但没有有效遏制,反而呈蔓延扩大之势,才有必要入罪处罚。而入罪处罚的目的,也就是要这些常见的陋习、恶习以及危害社会家庭和谐安全的行为,从此变得少见、罕见,让优秀的价值观和守法守德意识,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让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脚步走得更快一些。
    实际上,就这9种所谓的“常见行为”,都让人深恶痛绝。而对于政府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少当事人非但不悔改不收敛,内心反而满不在乎,并且信奉“用钱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入罪之后,花钱失效,让其付出比金钱更贵的人身自由成本,这对于某些习惯用钱解决问题的违法者,无疑会形成巨大的震慑力。9种常见行为入罪,并非是将入罪的范围扩大,更不是为治罪而设置罪名,只要畏惧入罪的威慑,让常见的丑恶陋劣行为罕见甚至绝迹,立法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长期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运用的普及,包括利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九种“常见”行为,已经把我们眼前的社会空气搅和的“乌七八糟”,尤其是通过微博微信平台发布虚假消息,不但给现实社会造成很大误导,有的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不对其进行刑责追究,对受害者而言已经没有任何公平可言。
    再比如某些客车经营主,就为了多获一点蝇头小利,就置全车乘客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于不顾,肆意超员超速,如果不施以刑责加以防范,一旦因此酿成事故,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同样,找人替考作弊,严重破坏考试公平。医闹不仅侵害了正常患者的就医权利,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也给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虐待老弱病残本身就严重有悖人伦道德。9种行为虽是常见,但每一种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几乎都难以预知,将这些行为入罪,既是加大其违法成本,更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
    因为常见,更因为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其已经失去效力,社会公众才迫切希望以“入罪”的方式强化治理。单纯的认为“入罪过宽”或强调“常见行为入罪”,其实都是一种误解,常见行为不意味着就是合法或应该,更不意味着就不能升格到入罪,恰恰相反,正因为这些看似常见的行为,已经让社会公众难以容忍,已经危害到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和破坏社会公平,威胁到守法公民的家庭幸福进和人格声誉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发展到了非入罪不可的程度。《刑法修正案(九)》审时度势加以增减,更符合社会发展中最广泛群众的利益。同时,也是要将这些所谓常见行为进行标本兼治彻底扫除,从此不予其“再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0-7 07:30 , Processed in 0.059911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