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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省考时评:急救车撞死人应尽快厘清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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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09: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发生已一个多月,安徽砀山急救车撞死路人事件依然没有结果,事故双方都还在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6月30日,记者从宿州市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获悉,等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结果出来后,院方将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此前的5月27日,上述急救车在去江苏省徐州市接病人时,因闯红灯将一路人撞伤,伤者不幸去世。
    救护车撞死人的事情,虽然是公众不愿见到的,但还是不断地发生。如江西省铅山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强行超车致人死亡;再如山东省桓台县一辆救护车撞死人,系一位刘姓副院长酒驾所致……而这次,则发生在安徽砀山。本该“救命”的救护车,在某些境况下却成了“夺命车”,这的确是公众不愿看到的景象。而在这背后,也让公众看到,除了的确因为救人酿成的事故之外,也有一些是因为“特权意识”在作怪。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赋予救护车这样的“特权”,其最大的价值显而易见,那就是为了尊重与呵护生命。毕竟,对于一些急救病人而言,“抢先一秒”便可能赢来生机,“慢一秒”则可能酿成悲剧。
    只是,这样的“特权”从来都不应该被滥用。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时候,急救车违反相关交通规则都是合理的。急救车违反交通规则是去救人,且事情的确很紧急,那才可以免责;如果是私人所为,且没有紧急任务,那显然是无法免责的。就安徽这起救护车撞死人的事件来看,仍然需要更进一步的真相。医院解释称救护车是去救人的,那么救的是谁?是否紧急?等等。这些疑问,的确需要一个真相。
    就如今而言,真相未明的确不宜结果先行。毕竟,不同的真相必然伴随着不同的责任划分。如果不是紧急任务,那么无论是司机还是医院,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如果的确是紧急任务,那可以从轻处罚。就此事而言,如今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但关于救人与否紧急与否仍然没有定论,这效率的确令人汗颜。希望独立的机构尽快调查出真相,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也唯有真相,才能止息公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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