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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评:对“钓鱼执法”应立法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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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09: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0日下午,广州市发生一起交通执法人员查处专车司机的事件,被曝钓鱼执法,引起专车司机不满。在广州大道中,大量专车赶来,堵住执法车辆和钓鱼执法人员不让离开,另外有大量群众围观,一度导致现场交通瘫痪。政府出动特警维持秩序。最后涉事车辆没有被扣留,自行离开,其他声援专车也随后散去。
    交通执法人员身着便装,用滴滴打车软件叫来专车,当车辆行驶途中,执法人员要求下车,并同时出示证件,声称司机涉嫌非法营运,要扣留车辆。显然,这是典型的钓鱼执法行为。可见,广州交通执法部门采用钓鱼执法打击专车,成为公权侵犯公民人格自律权又一个现实标本。问题是,钓鱼执法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引发群体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事实上,钓鱼执法在我国“历史悠久”,最引人注目的当数发生在上海的“孙中界钓鱼执法事件”,特别是孙中界“断指证清白”,曾引起社会对钓鱼执法的公愤。可以说,受“执法经济”的利益驱使,钓鱼执法在行政执法领域成为惯用的手段。这是因为,钓鱼执法跟罚款、政绩紧密挂钩,很大程度上还决定着执法人员的收入。比如,广州交通执法人员,怀着利益冲动,借打击专车之名,做“笼子”引诱市民“违法”。
    从这个层面来看,钓鱼执法等于是政府执法部门设计陷害群众,这也是公众最恐惧又最痛恨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政府的执政理念应该是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政府执法部门更是肩挑公平正义,因而对其绝对信任不设防。而钓鱼执法则反其道而行之:情为陷害群众所系,利为损害民生所谋,用失范的政德,去挑战公民的道德底线。可见,钓鱼执法成为伤害群众的一种“利器”。
    然而,执法部门“钓鱼”陷害群众,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违背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损毁了政府自身形象,政府也将因此而失信于民。问题是,钓鱼执法有个冠冕堂皇的“学名”,即“诱导性执法”,目前并非在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之内。既然诱导性执法并未明文禁止,自然会留给执法部门继续打擦边球的空间。收益太高、风险太小,成为钓鱼执法泛滥成灾的主要诱因。因此,法律应规定钓鱼执法违法,并作出明确界定,制定具体处罚措施,提高钓鱼执法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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