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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公务员面试热点精析:网络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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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4: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链接】
2012年5月7日,一条“小偷”网上晒“赃物”的微博迅速引爆网络。随着警方介入,事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是一名广告公司客户经理为了推广某品牌手机所做的网络营销行为。
之前的“贞操女神”、“凤姐”、“小月月”等诸多事件,从网络焦点发展成为媒体报道和公众热议的话题,幕后都有着“网络推手”频繁出没的活跃身影。
经调查发现,不论是单兵作战的“网络推手”,还是公司化运作的“网络营销”公司,他们都有一套规范的、系统的运作体系、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已逐渐演变为一股网络新势力。
【标准表述】
[内容分类]
“网络推手”主要有三类:
一是“个人推手”;
二是“商业推手”,大多是以网络营销策划公司的形式存在,相对个体的“网络推手”更有组织,一般是为了商业目的和经济利益而进行各种网络公关活动;
三是“政治推手”,为表达个人政治立场或怀有政治目的而进行网络活动,也有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有意无意地参与到网络事件中,对网络热点推波助澜。
“推手”利用网民心理“绑架”网络舆论,推出了大量的虚假民意,对公众进行正确判断以及领导科学决策造成负面影响。
[存在的问题]
其一,危害网络公信力。过多过滥的网络炒作,只会使网民对网络传播的信息产生抵制和厌恶,牺牲网络公信力,引发道德争议和网络信任危机。
其二,制造虚假民意。很多“网络推手”担当论坛版主、贴吧负责人等,掌握了丰富的网络资源,可以传播一些不为人知的新闻,也可以对已有的新闻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而影响网民对事件的认识,使网民们不自觉地跟随“网络推手”炮制的新闻,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查处打击工作无法可依。
三是管辖难。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无边界性,公安机关对此类非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存在管辖难题。基层办案人员反映,到底是以网站开办人所在地,还是受害人所在地,或者是犯罪实施地来管辖,没有相关界定。加上网络的边界很模糊,包括“网络推手”等在内的一些非法公共行为,大多是甲地人指使乙地人在丙地作案,然后在丁地收钱,甚至更复杂,因此给监管带来难题。
四是危害性的评估困难。大量的“网络推手”事件很难评估其危害性,尤其是怀有某些特定目的的“推手”,他们往往不为经济利益,他们的行为将会带来哪些危害,是难以预见和准确评估的,因此也就难以依据相关法律来规范,影响打击、管理效果。
[对策措施]
“网络推手”行为绝大部分停留在商业炒作层面,但缺乏有效监管使得该行业的不良行为日益增多,亟待尽早采取措施,加以规范。
首先,完善法规,出台标准,合理引导。要尽快出台法规,国家有必要确立一个操作性强、标准明确的网络公关行业标准。对网络公关和“网络推手”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对于遵纪守法的网络策划人,政府可以通过颁发证书、执照等方式,允许其合法经营,从而把网络公关策划这个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业,引导到阳光地带。
其次,作为一种新兴行业,行业自律极为重要。如果能以行业协会的形式,成立一个网络公关策划行业的自律组织,制定一个明确的行业规章制度,对网络公关策划行业的发展将会大有裨益。对待这个行业,要注意更多依靠市场内部的应对和调节能力。如果单靠严管,可能会让这个行业以及从业人员进入地下,引发更多的问题,网络营销行业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效益会减少,负面效益会增加。如果采取疏导方式,则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效益,帮助企业宣传,产生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危害社会的消极因素则会相对减少。
最后,对于一些重大策划,可以尝试用备案的方法进行管理。如果这些策划在传播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走偏了,有关部门可以立即出来辟谣和纠正,这样就可以降低社会成本。网络策划行业的规范,不仅有助于社会,也能保护从业人员,以及让这个行业更好发展,一些企业会更乐意通过网络公关策划,来提升企业美誉度、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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