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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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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3 13: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警考试中的公共基础部分,行政诉讼是必考的内容之一,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其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民事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四种情形: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事故等关联地或发生地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2)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双方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华图公安招警招警考试网为大家准备的“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的有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熟记知识点,答出高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祝大家早日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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