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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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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8: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有任何报考疑问,欢迎加入全国招警考试备考交流群: 302476976,和广大考生一起交流进步。
中公招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在辅警考试、法检考试、高速公路招聘考试等笔试中时有涉及,在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一先,只有法律规定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有行政处罚权;第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何划分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的权限分工,由管辖制度加以解决。
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是行政机关提高实施行政处罚效率的重要制度。行政机关一般是按业务特点设置工作部门的,单行的法律法规经常按照行业管理分工将行政处罚权授予某一行业行政主管机关。但是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往往需要将属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集中于某一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针对这种情况,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综合执法制度。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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