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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务员面试热点:“少年见义勇为获刑”是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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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本人郭刚(化名),男,17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近日,网友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引发争议(4月19日《华西都市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舒锐:少年确实由于见义勇为而卷入刑事案件,但片面地发布事情真相,引起了不少人的误读,进而对判决公正产生了质疑,甚至衍生出“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者”“不敢再做好事了”等等误解。防卫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正当”,否则,即便是出于见义勇为初衷也须承担责任。而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不能“围魏救赵”;四是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否则将构成“过当防卫”。法律之所以要给正当防卫设定限制性条件,是因为该项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励人们勇于阻击犯罪,而非鼓励他们对违法者动用私刑,乃至过激报复。从报道来看,“现有证据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该男子的不法行为后,且受害女子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离开后,小郭因其他语言不合再次出手”,并且将其打成重伤。这就难以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事后防卫”。法院考虑到小郭未满18岁,有着见义勇为初衷,且因部分赔偿得到对方谅解,在法定刑期以下进行了大幅度减刑并适用缓刑,可以说,这也更合情合理。
    @人民网蒋萌:有些事看似是一回事,其实却是两回事。如果将事实讲清楚,相信许多人能明白是咋回事。郭刚路见不平、该出手时就出手,应当点赞。但据报道,在完成见义勇为、制止犯罪后,郭刚又因为与对方言语不合,将后者打成重伤。这已超出见义勇为范畴,已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涉嫌故意伤害,已构成另一桩案子。有人可能觉得,对恶人就应该暴揍,犯罪分子被打成重伤活该。这种想法有义气用事的成分,法律不会予以支持。基于此,如何在扞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伤害他人(包括犯罪分子)的权益,对人们是一道跨越情与法的考题。当然,未亲身经历者保持理性是容易的。真正面对险恶情境时,人们能否依然冷静、适度而不过度防卫、不因为慌张与恼怒而丧失理智,是另一回事。所以,法律也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充分考虑包括人性、情节、直接与间接因果关系等在内的多种因素,作出符合法理、不违背人伦常情的判决,以此才能令公众信服,确保法律的公信力。
    @红网于立生:虽然郭亮有着见义勇为的初衷,但平心而论,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判其缓刑,并无不当。一则,根据《刑法》第20条:只有在制止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可以无限防卫,打死打伤毋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可是,被打男子连一般违法犯罪行为都谈不上,龙马潭区检察院和法院也只界定为“不当行为”“不文明举动”,就被郭亮打得脑部受损,重伤二级;二则,事发时被打男子早已终止大巴车上和女乘客的纠葛,已下车准备打车,却被郭亮等人拉下来群殴,那不要说正当防卫了,连防卫过当都谈不上,而是事后防卫,即故意伤害。
    可是,因为懵懂无知,盲目见义勇为,17岁的郭亮陷于升学无望,求职无着的困境,还是令人心情倍感沉重。在网上检索一下,居然郭亮的“鸣冤”微博里,载有其实名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给发布得不应有而尽有,也被网友转发得一塌糊涂。甚至个别报纸在报道此事时,虽然对郭亮用了化名,但所附法律文书截图,并未把实名打上马赛克作技术处理。这不是“见义勇为”时已够懵懂无知,还不吸取教训,又在继续懵懂无知嘛!还真是“少年不识愁滋味”,不知世事之艰难啊!
    除了呼呼社会对缓刑期未成年人宽容,不要违法实施就业歧视,以让郭亮能拿着教练证,找到合适的工作,而非只能跟着父亲在工地做零工;也得提醒一句郭亮,请收好你的法律文书!在求职时,你有权利守口如瓶,沉默是金,甚至否认有过前科。
    @前瞻网:在网上检索一下,居然郭亮的“鸣冤”微博里,载有其实名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给发布得不应有而尽有,也被网友转发得一塌糊涂。甚至个别报纸在报道此事时,虽然对郭亮用了化名,但所附法律文书截图,并未把实名打上马赛克作技术处理。这不是“见义勇为”时已够懵懂无知,还不吸取教训,又在继续懵懂无知嘛!还真是“少年不识愁滋味”,不知世事之艰难啊!
    除了呼呼社会对缓刑期未成年人宽容,不要违法实施就业歧视,以让郭亮能拿着教练证,找到合适的工作,而非只能跟着父亲在工地做零工;也得提醒一句郭亮,请收好你的法律文书!在求职时,你有权利守口如瓶,沉默是金,甚至否认有过前科。
    @北京晚报:见义勇为有法律边界。该案中,小郭已经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护且离开,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但制止歹徒后,因言语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导致对方重伤,这就逾越了见义勇为的法律边界。若不追究小郭的刑事责任,将是对以暴制暴的纵容,对社会来说,或将是一场灾难。以暴制暴是一种典型的“私刑”,在“正义”的名义下,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滥施暴力的借口,这种暴力往往因集体的参与而更具“杀伤力”。
    人情和法律从来都不矛盾。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小郭进行人道主义帮扶,助其走出生活阴影,但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当然,小郭有依法要求再审的权利。
    解析:见义勇为本是好事,但是制止歹徒后,因言语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导致对方重伤,最终被判刑,这样的结果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那么,小郭获刑是对还是错呢?
    面对疑问,我们首先来科普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小郭已经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护且离开,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但制止歹徒后,因言语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导致对方重伤,这已超出见义勇为范畴,已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涉嫌故意伤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件事情也警示我们,见义勇为也要把握一个度,不能越位,更不能漠视和践踏生命。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需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以示鼓励。而且即使小郭获刑,也不能因为他获刑了就否认其见义勇为的事实,这就是一分为二看待问题,是两点论,不可或缺。同时,社会需要有更多见义勇为的人,见义勇为者也需要这样的鼓励。再说,其防卫过当已经受到法律惩罚,已经起到了警示见义勇为不能防卫过当的作用,不会产生鼓励防卫过当的见义勇为后果,无须多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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