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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西公务员面试热点-禁止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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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ü 热点概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的限制。
    《广告法》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甚至连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都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更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相关内容。
    ü 相关评论
    @民间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吴宜群:《广告法》修改稿仍给‘烟草广告’留下存在空间,与我国政府承诺履行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存在背离。
    @协和医学科学院基础所杨功焕教授对本报记者介绍,《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公共卫生界专家:在第二十条首先明确写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要列举,须在列举各项之前加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款项”。另外,删去第21条中有关烟草的内容;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增加对烟草广告的罚款数额。
    @民间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吴宜群:《公约》中原文‘Comprehensive ban’,也就是全面禁止,但是翻译后我们却用‘广泛禁止’这个字眼。我们认为,在修订《广告法》时,对于烟草广告,应同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大批准并已在中国生效8年的《公约》取一致立场。
    ü 模拟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ü 参考解析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0日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泛滥的确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变相的烟草广告并不一定要借助大众媒介,譬如这些年来,烟草公司经常以各种名义用赞助或者捐赠的形式推广烟草广告,如体育赛事、学校冠名等等,这样的烟草广告实际上打了《广告法》的擦边球。可见,仅仅用列举的形式难以解决烟草广告泛滥的现实,应该对烟草广告进行全面查漏补缺,及时堵住漏洞。
    首先,在立法上要改进,比如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商品不得使用与烟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烟草广告名称相似或相同商标的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增加关于不得将与烟草公司字号、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案作为公司字号设立公司的规定。
    其次,《广告法》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应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界定,只要客观上起到了宣传烟草制品作用的广告,都应认定为烟草广告。还要严格规定开放性露天场所的烟草广告设置,在许可发布的烟草广告上,健康警示标语要占到相当的比例。此外,在执法改进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各地因缺乏统一标准而对与烟草有关的广告处理不一致。
    最后,加强立法之后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律执行到位。《广告法》修订草案没有堵住烟草广告商人进行赞助或者捐赠的空间,这从某种意义上是给某些烟草商留下了一道口子,也折射出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的修改存在话语权不公平的严峻现实问题。因此,禁烟不是依靠“三令五申”,而需要执法部门狠抓落实,才能让禁烟运动收获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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