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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南法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备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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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公务员招考
        笔试科目《法律专业知识》备考
    推荐: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简章
    2011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公务员招考与往年相比,法律专业知识科目将会延续往年的命题特点与考查方式,在题型和题量、分值分布上等也不会出现什么大的波动。因此,对广大考生来说,复习起来相对较为容易。法律专业知识涉面极广,加上时间紧促,高效备考,寻找方法和捷径,在关键时候掌握复习要领,才能够鲤跃龙门,提名金榜。
        一、考查要素:
    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检察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历年题型及备考重点
     总结历年法院公务员招录考试法律专业试题所体现出的考查重点,认为人民法院招录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仍以传统的选择题、案例分析等题型为主。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同于高校的教学工作,具有明显的实务特征,毋庸置疑,案例分析的分值占尽半壁江山。考生可以从这一角度切入理解河南法院专业知识考试的侧重。审判实务主要涉及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行政及执行等方面,考生复习也应当把握这些重点。
      提醒考生注意的是,除了重点掌握《民法》、《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几部重点法条外,还需着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特别法。
    尤其是新近生效的法条: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23日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作为近两年的"新法",更需要加强学习。在复习的过程中,要与"旧法"相互对照,参悟其修改渊源,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这样,更有助于提高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特别掌握新旧变动的不同之处,一般来说,这是考察的重中之重。
      三、真题点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官法》
    根据法官法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回避的是( )。
    A. 丈夫、妻子都在经济庭,丈夫是审判长,妻子是书记员
    B. 父亲是省高院副院长,女儿是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C. 丈夫是副院长,其妻子妹妹的女儿是同一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D. 同胞兄弟在同一法院,哥哥是副院长,弟弟是助理审判员
    【解析】CD
    法官回避的事由。参见《法官法》第16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二)《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内做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A.3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解析】B
    《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故选B。
    (三)民商法学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其成立时间为( )。
    A. 要约人提出要约时
    B. 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时
    C.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字盖章时
    D. 承诺方接受要约方要约意思表示时
    【解析】C
    考查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有关债的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B.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C. 履行期间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D. 履行期间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给付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解析】ACD
    B项应该是"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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