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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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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国家结构形式
    以下内容由知满天教育提供:
    一、概念和种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它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对基本法有解释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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