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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考申论热点:温州制服哥岂敢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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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苍南宜山安监所所长公然穿制服抱三陪女”微博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微博配发了三张照片,一名身穿制服的男子与一名穿黑裙的女子紧靠在一起,其中有两张照片,女子的手臂分别环抱在男子腰际和肩头。两人面前杯盘狼藉,身后是点歌台。(1月11日新华网)
    随后浙江的记者进行了电话采访,证实照片男主人公的身份属实,只是称照片中的女子系朋友而非“三陪女”。
    暂且不论照片中的女子是“三陪”还是朋友,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身穿制服深夜浸泡歌舞厅娱乐消费,是错误行为和不允许的。
    首先,法律法规不允许。《警察法》及其各类政府公职人员的相关法规制度,是严明:不准穿制服进入公共场所饮酒和参与休闲娱乐活动,任何场合不得酗酒。无论当晚所在的女性是“三陪”还是朋友,请问如此这般将把制服的国徽置于何种尴尬境地?宜山安监所所长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违规。
    其次,公职人员当笃行慎微。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都不能骄奢狂妄,更不能为所欲为、嚣张跋扈。身为公职人员,不仅代表着自己的个人形象,更是关乎一个地方、一级政府、一个部门在百姓心中的集体形象和整体影响。宜山安监所所长岂能忘乎所以?
    当然,若胆敢以找“三陪”为乐,更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必将受到社会和家庭的鄙视唾骂。
    那又是什么让安监所所长在公众场合为所欲为、得意忘形呢?不外乎三点:其一,意识淡薄,不知道有规定不允许身着制服进入娱乐场所消费;其二,疏于管教,上级主管部门平时少于对官员进行规范化的培训教育;其三,素质较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
    有规矩才成方圆。当官就得受约束,穿“制服”必须克制,在体制内要克制,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更要克制、收敛,必须在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范畴之内行事,不然就是社会的公敌、国家的败类。违背社会公德的事,路人甲或可以尝试,但穿制服的和政府官员坚决不能做,违法的事连路人甲都要受到惩处,何况穿制服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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