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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公务员考试:面试备考资料——模拟题(三十一)——“眼镜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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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热点背景】
    安徽石台县考生圆圆在6月7日语文科目考试中,考试中途,监考老师在考生过道用探测仪例行检查,发现其近视眼镜可疑,监考老师收走眼镜,考生称考试受到很大影响,而经过鉴定,考生的眼镜没有问题,并非作弊工具。考后,6月13日,此事一经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6月14日,石台县教育局公布了事发考场的探测视频监控和调查核实结果,该县教育局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眼镜没错,考生没错,监考员也合规,那考试的影响谁来买单?
    【热点预测】
    2016年高考中,安徽石台县考生因为眼镜被探测仪“报警”,监考老师将其眼镜暂时收缴,半小时后归还考生,致使高度近视的考生考试受到影响,然而作为人生第一大考的高考却因此受到影响。对此,你怎么看?
    辽宁公务员网参考答案】
    每年高考结束之后,有关高考公平性的事件总是能一石激起千层浪,2016年的“高考眼镜门”事件更是挑拨了社会的神经,然而,谁都没错的“眼镜门”事件也不意味着对,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从规定上的严明到执行上的严防,是一种进步,不存在是非之惑,但选择何时介入、何种方法,却还是有高下之分。‘选A固然没错,但选B更好’,利弊权衡的选择题如何判断,既体现工作方法,更体现人性关怀。”
    在此次事件中,监考人员按照制度发现可疑作弊工具,及时上报,等待上级通知再归还,本身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问题不在于他及时向上级汇报了,而在于他收缴眼镜之后,在这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里,从考场到相关部门是怎样层层上报的,效率为何如此低下,以及考场是否采取应急措施,给学生提供一副暂时使用的替代眼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相关调查只是认定监考员没有过错,却只字未提接到监考员汇报后,作出“相关要求”的人的过错以及半个小时才通知归还的相关部门的过错。该明确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这才给外界造成了“谁都没有过错”的错误印象。
    由此,我们更应该从此事中反思如何寻找“遵守制度”与“人性关怀”的平衡点。
    客观来讲,学生也好,监考员也罢,还是探测仪,出现失误与意外本身是无可厚非的,每年都能听到诸如考生漏带身份证、准考证、考试工具缺乏等意外事件,遇到意外事件,严守制度是底线,而应急补救措施才是关键。就比如在“高考眼镜门”事件中,当监考人员发现眼镜可疑,需要层层上报,等待上级通知,那在等待的时间里为何不想办法找一副眼镜给考生呢?可以通过借用工作人员的眼镜等方式先应急处理,真正做到为考生着想,毕竟高考是中国学子人生的转折点,不作为并不意味着就是“不犯错”。
    而现实生活中,“不犯错”恰恰是当下很多执法人员的信条,无论是高考监考老师,还是日常的公职人员,执法人员,以为工作只要“不犯错”即可,并没有真正实现服务考生、服务群众的宗旨,因此,不犯错不应该是我们评价合理与否、权衡利弊的标尺,应该在坚守原则的同时体现人文关怀,“刚柔并济”为制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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