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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面试热点:公函为贪官求情,隐藏着怎样的“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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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麻阳县文化局两名官员因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单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公函称,“该同志素质高,又才40岁,正值为党和人民做贡献的有为之年,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
    涉案单位竟然以机关“公函”形式,为本单位的贪官向法院求情,这种荒诞离谱行为的非法性质,无疑显而易见。一方面,它明显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依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另一方面,对其发函单位自身来说,这一“求情”做法同样也明显涉嫌越权行事、违法滥权,僭越了公权机关应有的起码权力界限。顾名思义,机关“公函”之为公函,正是因为它“姓”公,代表的是公共权力,既不可能也不应该沦为联络私人感情、为个人求情的私函,这诚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既然是公文,其权力源自老百姓的赋予,为贪官发函求情意味着权力的滥用”。
    在这种十分明显的基本法律背景下,当地政府机关依然堂而皇之坚持为贪官发求情公函,并且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一致同意”的结果,原因究竟何在、个中究竟蕴藏了怎样的“内情”?所谓的“该同志素质高”、“正值为党和人民做贡献的有为之年”等说辞,显然只是完全不合逻辑、禁不起任何推敲的蹩脚荒唐借口。政府官员私分贪污公款,还谈何“素质较高”,又如何“为党和人民做贡献”——难道“不贪污”不正是政府公职人员必须恪守的最基本素质和“做贡献”的基本前提?
    而真正更合乎逻辑的公函求情“内情”无外乎这样几种可能,或者是基于某种“物伤其类”式的“官官相护”;或者说“保护干部”的官场本能,自觉不自觉地参与“捞人”;或者干脆就是基于某种维护共同腐败利益的需要,为避免产生“拔出萝卜带出泥”效应,而不得不按照官场潜规则,竭力营救同类或努力使其“封口”。因此,对于荒诞的“公函求情”,仅止于谴责其非法违法性质,其实远远不够,而更重要的是,能否进一步彻查其中可能隐藏的上述种种“内情”、隐情,并据此穷究炮制“求情公函”相关官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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