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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谎称“电死外星人”该不该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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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山东滨州李某发帖称,他在黄河滩上用电网电死一个“外星人”,并在网上贴出多张栩栩如生的“外星人”的照片。李某向警方承认:“外星人”是橡胶、铁丝做的。目前,李某因为虚构事实、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以小言大,本案又是有关言论权利边界的案例。
    一般而言,公权力能否处罚一个发表言论的公民,是以言论是否有“现实危险性”为界定标准。比如前阵子,民航飞机接连发生“诈弹”事件,肇事者出于恶作剧等原因,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飞机紧急返航、乘客受惊、航空调度被扰乱,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恐慌以及物质损失。这种行为,理应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从报道判断,李某被拘留的法律依据,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的“散布谣言”,是与“谎报险情、疫情、警情”,以及投放虚假的爆炸物、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并列的行为,所以它不是指一般的“谣言”,而是必须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程度的谣言。
    “外星人”谎言危害几何呢?1938年10月30日晚,美国一个广播剧模仿新闻现场报道的口吻,向听众播报“火星人正在入侵地球”,造成了巨大混乱。虽然李某的谎言,没有造成那么大的损害,但对于科学意识不强的受众而言,逼真的橡胶“外星人”是有欺骗性的,也形成了一定社会危害——虽然还没有到像谎报火警那么严重的程度;此外,李某不仅在网上传播谣言,还多次找警方“报警”,这种寻衅滋事、滥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也有必要受到处罚。
    总之,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公民应该学会慎用。同样,公权力惩罚公民言论,特别是处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重罚,也当慎之又慎,只能针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言论,避免造成“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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