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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面试:城管现场查封权需要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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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法授权的同时,必须提供完善的程序规制,这是确保执法权不被滥用的关键。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一大亮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发现在建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管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这一赋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高发趋势,为城市管理提供执法根据。据说往常发现违建要拆除,城管层层上报审批足足要等4个月,最后获得强制执法权,违法建筑也“生米煮成了熟饭”,既不经济也加大了执法难度。
    从立法依据上看,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广州市作为省会城市,其人大及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上述条例属于法规层级,故而有权规定城管部门的查封权。
    虽然赋权既有现实需要又合乎立法规范,但公众还是有一种担忧,尤其在城管执法声誉并不太好的背景下,人们很容易对立法赋予城管断水断电等查封权产生先天性警觉,害怕这样的执法权一旦赋予就难以控制。正视舆论的忧虑,并为权力的行使设计出更加严密的约束规则,这应是地方性立法应当考虑的重点。
    现代法治并不必然否定权力的扩张,而是强调权力的取得与行使必须遵循法定原则。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曾告诫我们:“不为法律所承认的权力较之法律授予的更大权力还要危险。”因为没有法律根由的权力会刺激掌权者的贪得无厌,而法定的权力即使很大,总是有限度的,这就限制了享权之人的奢望。从这个角度而言,广州立法将城管部门的执法权明确下来,未明确授予的权力就不得行使,这是规制现实中城管部门执法权泛滥的法治开端。
    当然,立法授权的同时,必须提供完善的程序规制,这是确保执法权不被滥用的关键。现代法治发展的经验说明,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多和复杂,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很难通过授权约束来实现,而更多地需要依赖严密的程序规则。
    城管取得查封权之后,如何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行使,如何防止实际执法中查封范围的扩大或重复查封,如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从权力行使的程序上作出安排。只有让这种权力以受明文规范限制的可预知的方式行使,才能消解公众的潜在忧虑和暴力执法的现实可能。
    除此之外,还应当提供限制滥用权力的补救办法,即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当一种授权被置于专门监督机关的严密监控下,每一次执法权的违规企图都能被相对人诉诸司法救济,那么我们便相信:授予出去的执法权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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