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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龙江公考申论热点:小悦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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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小悦悦事件
    【热点背景】
    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南方都市报》)对此,有些人则持谨慎态度,认为立法惩治难于实施,且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贻害甚多。
    【标准表述】
    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
    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反对
    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
    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
    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另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
    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
    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
    建议:
    立法应奖惩结合
    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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