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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积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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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2: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征收等。
    二、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四、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五、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六、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性的物权。
    八、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九、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的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对权。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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