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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积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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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2: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二、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四、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五、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六、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八、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九、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的一方为本人。
    十一、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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