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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面试热点:教师路边摊买菜被通报,难逃“滥用职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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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5 23: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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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近日,有网友爆料称,福建省宁化县两名教师因在占道经营的摊点买菜被通报。24日,宁化县委党工委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此事,称通过暗访偷拍,确认有11人有违规行为(其中4名老师)。他们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违规停车和骑摩托车没有戴头盔等行为被通报批评。(10月25日《京华时报》)
    最近,一份由福建省宁化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签发的通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通报中称,该县两名小学教师,因为“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面向全县通报。近日,记者从宁化在线官方微信了解到,宁化县直机关工委经过研究,认为在这一处理决定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公职人员的倡导性要求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不同,部分要求过于生硬,通报方式不妥,撤销该通报。(据《新京报》10月2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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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吴龙贵:通报的依据是,该县10月8日出台的《关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城市管理中严格遵守“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文件。《通知》中提到“八不准”的第一条,即为“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该通报批评的“法”有了,但“理”在哪儿呢?在很多城市,占道经营都是一个治理难题,因为一边是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一边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孰轻孰重,很难掂量。因而各地的执法尺度也不尽相同,对占道经营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那么在此基础上对“在占道摊点买菜”而做出通报批评,似乎不大有说服力。退一步说,既然管理者眼中容不下占道经营,那么首先应该反思一下自身的失职,而不是迁怒于买菜的干部与教师。政府出台规定,倡导和规范党员干部遵守交通规则、维护环境卫生,这是好事,但要考虑方式方法,尤其要有最起码的成本意识。如果连路边摊买个菜、随手丢个垃圾等事儿,都要有暗访跟拍,不难想象,这得付出多大的人力物力?与公职人员的本职工作相比,这难道不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太多的事实证明,政府行为如果不讲效率,而是为了追求一时的政绩而不惜代价,最终都难逃运动式执法的命运。
      @人民网蒋萌: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章守纪没有问题,但有些事情不属于违法违纪。例如,商贩占道经营涉嫌违法经营,但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禁止消费者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就餐、购物”,对党员干部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否妥当?至于违规停车、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确实违反交规,执法者有权给违章车辆贴罚单并纠正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然而,在有关人员已接受违章处罚的基础上,行政部门是否该对其进行“二次处理”,此举是否涉嫌“越位”?法治时代,对犯罪嫌疑人都不再搞“游街示众”,对交通违章者、没在“正确地点”买菜的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合适吗?不可否认,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理当体现在依法限权、依法行政、爱岗敬业、服务为民之上。还要指出,人无完人。党员干部也可能因为没注意某地有禁止停车标志而违章停车,这算得上多大“罪过”?党员干部也得买菜做饭,谁会先问菜贩“你是不是占道经营”?对党员干部采用这样的“严要求”,并不会给群众带来“安全感”,反而可能使人产生小题大做、不务正业的印象。
    @新快报宋鹏伟:一个简单的常识:治理占道经营是政府的事儿,走出学校的老师与百姓无异,买菜时没义务识别对方是不是占道经营--不是所有的占道销售都是占道经营。不过在通报里,这些可都是有据可查的:按照该县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的行为,触犯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地方规定经过老师们同意了吗?您这“八不准”有哪些法律和政策依据?就算是上班时间买菜也犯不着全县通报批评吧?
    虽说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老师也属于广义上的公职人员,但其实谁都清楚,教师就是个普通职业,他们和掌握公共资源的公务员有着本质区别,更不消说待遇和福利的差异了。进一步说,公职人员和公务员、基层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之间,在纪律和操守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即使要从严管理,也该自上而下,此时拿几个街边买菜的老师开刀算什么本事?
    不去整治占道经营的摊点,却来处罚在摊点买菜的老师,理由大概有二:一是想通过管住买方,让卖方没了市场。按此说,普通百姓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也该一律受罚,如此才有杀伤力。有些地方确实也是这么做的,连普通百姓办几桌宴都要明文规定;二是老师属于广义上的公职人员,又比较听话,相比于治理占道经营,这个管理成本很低。既然工资和编制都归我管,那么我的地盘听我的,什么要求都不过分--治理城市环境,你们得尽力,遇到城市改造这样的大事,带头拆迁、亲情逼迁似乎也没什么不可以。
    这些逻辑当然是有问题的。更关键的是,对公职人员当然可以有更高的要求,但要求的高低理应与权力大小相对称,更不能以人治代替法治,靠权力胁迫的方式去实现良好目标。否则,目标再好,手段不合法不合理,也会让所有的努力大打折扣的。
    @中国青年报殷国安:在购买商品时,公职人员就是普通消费者,不负有鉴别对方是否属于占道经营的责任。哪怕明明知道对方占道经营,教师也不负有监管责任。行政治理的原则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没有被赋予某项责任的公民,就不具有管理责任。
    如果公职人员在消费前,必须鉴定商家是不是合法。那么,他们到饭店吃饭,就得先查一查饭店有没有卫生许可证;到商店买东西,得看一看商店有没有经营执照;去早餐店买几根油条,岂不是得先弄清店家需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健康证?如此一来,公职人员岂不是都成了市场监督部门的职员?
    另一方面,县直机关工委有什么权力禁止公职人员向占道经营者买东西?因为没有一条法律、法规支持这条规定,所以,这样的“土规定”并没有上位法依据。而在基层,公职人员往往被赋予许多本不该承担的职责,例如强制捐款、摊派,例如违法强拆,例如取消休假去扫地,都要公职人员带头。哪怕上级的决定是错误的,很多基层公职人员也不敢抵制。如此发挥公职人员的“带头作用”,是不是太宽泛了一些?
    @搜狐王静茹: “ 八不准”行为规范是宁化县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画的硬杠杠。整治社会面貌本是好事,但是这地方出台的“土规定”是否合乎情理还有待商榷。现在很多菜市场都在路边摆摊,作为一名消费者,除非有明显标志,根本无法确定摊点是否为占道经营。不去规范治理占道经营现象,却通报买菜人员,不免本末倒置,难道出门吃饭之前要先检查餐馆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购买东西之前要先确定是不是三无产品吗?为公职人员强加义务,该通报确实有矫枉过正之嫌。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宁化县还专门成立了督查组,对违反规定行为采取暗访抓拍、街道巡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并定期深入有关单位查阅执法处罚单或调阅监控视频,了解掌握党员干部违规情况。如此“放大招”,可见宁化县整治的决心,但是这种做法除了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在公职人员中营造“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紧张氛围之外,真的能达到整治社会面貌的目的吗?不禁让人为之捏一把汗。
    以“抓典型”的方式提升治理水平本无可厚非,但是把手段当目的,为抓典型而抓典型,不免舍本逐末。如果不能严格区分对公职人员的倡导性要求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不同,以至于突破权力应有的边界,便会落人“权力失范”的口实。各地政府在决策之前,要考虑到当地城市治理的实际情况,分清楚事情的主次轻重,对规定充分调研,把好规范性文件出台关口,才能避免不切实际地“乱弹琴”。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修改内容之一,如何在地方被普遍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情况下,给地方“土规定”戴好“紧箍咒”,避免此类权力占道事件的发生,引人深思。
    知满天解析:教师路边买菜被通报,这完全是宁化县监督跑焦,滥用职权,监督部门只敢于拿弱势群体狐假虎威,根本不敢在同级监督上发挥作用,明明可以把重点监督的对象放在领导干部身上、把重点监督的内容放在‘八项规定’的执行上,但地方执纪部门却“不务正业”把注意力放在了城管可以办、交警可以罚、群众可以监督的层面。
    可以说,占道经营的存在,是当地城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的结果。职能部门“生病”,却让教师“吃药”,这实际上暴露了监管机构对于党员干部的管理与执纪过程中,明显存在的错位和越位,而且这样的处罚,不仅起不到有效规范城市秩序的作用,还很难让人心服口服。
    说实话,政府出台规定,倡导、要求公职人员积极配合某项工作,很有必要,但出台的规定要合理合法。就目前全国各级各地的城市管理法规来看,的确都制定了对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其规范的是社会危害较大的占道经营活动,而购买占道经营商家商品的消费者并不在处罚范围之内。就事实来看,不管是教师还是其他人群到路边摊“买菜”,显然都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教师路边摊买菜被通报”虽然有县级规定,但这个县级规定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甚至与上位法格格不入,其根本上是违法的,是一种“有权就任性”的体现。
    虽然,事后宁化县有关方面认识到了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的问题,也作出了撤销“通报”的决定,但在为“及时纠错”叫好的同时,笔者更希望他们能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反思和整改,全面清查一下那些于法无据甚至违法的“规定”,“教师买菜被通报”类的错误决定才不会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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