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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解析:浅议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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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6: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资料】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期间发生一起烧伤事件,疑为自焚,造成一死两伤。事件经调查处理,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双双被免职。
    江西宜黄某官员针对该事件发表文章《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作答要求】
    参考给定资料,以江西宜黄强拆事件为切入点展开议论,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
    1.自选角度,立意明确;
    2.联系实际,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语言流畅;
    4.总字数1000字左右。
    【范文】
    浅议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江西省宜黄强拆事件后县政府某官员发表言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不可否认,地方有发展经济的客观需要,而开发土地经济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最有效且快速的途径之一。居民拒绝拆迁势必影响建设规划的实施,影响城市建设进程特别是开发商的利益。如果开发商就此撤资,还会对当地GDP增长带来影响。但假如以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来理解公共利益,则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误读。
    中央明确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衡量发展时,与某些地方干部所看重的工程项目、城市面貌相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当权益的维护更为重要。后者不仅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动力。任何一种发展,如果仅仅是为了发展而见物不见人,把人民利益、群众意愿空洞化、虚无化乃至对立化,甚至以发展成本为借口,随时征用公民权利、社会公平、媒体监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发展的异化。
    而从法律的角度看,公民房屋在取得法律产权后,已变成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只要公民取得了房屋合法产权,在没有达成搬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搬迁公民房屋,在搬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启动搬迁程序。那么所谓的钉子户影响人民群众利益就是站不住脚的了,何况商业开发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如果政府、开发商不与住户谈判、协商,自定低价强拆公民房屋,显然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是建立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与官本位的执政观基础之上的,这种强拆发展观背离了科学的发展观,以土地红利为基础营造的经济繁荣必然难以持久,而违背了群众利益、脱离了群众基础的执政观更是啃噬我党执政基础的虫蚁。发展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没有错,但要明确公共利益归根到底是群众利益、是人民利益,要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贯穿经济建设始终,将是否符合群众利益作为经济发展战略合理与否的评判标准。
    中国的发展和城市化不会停止,但强拆显然是开错了药方。我们要坚定信念任何发展,都要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任何发展,都不能容忍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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