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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教育:申论必备理论知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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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5: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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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是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体表现为农村与城市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与经济和谐发展,政治与经济和谐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和谐发展。
    (1).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2).和谐社会与三大文明的有机统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工作方法
    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6、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改革开放29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的、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位阶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工作,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准绳,真正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依法执政。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带头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督促、支持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重大决策、重大政策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善于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是依法行政。就是要使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注重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救济渠道畅通、问责监督有力的政府工作机制。
    三是公正司法。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的职能作用,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党员、干部特别是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并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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