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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制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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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23: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更新2017政法干警专业综合题库、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教材、专业综合试题等政法干警专业综合重点备考资料,查看更多专业综合备考资料!加入Q群:514355083,获取更多考情资讯!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主体既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也包括经授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它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进行法律制定,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法律制定是一个系统化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结构。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提醒大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想要通过考试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学习,中公在这里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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