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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简答题备考: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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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8: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更新2017政法干警民法学题库、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民法学试题、民法学简答题等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备考资料,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简答题备考: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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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特点。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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