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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事业单位刑法分论洗钱罪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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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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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刑法分论洗钱罪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分论规定了刑法的具体罪名,而这部分也是刑法比较常见的考点,具体罪名的考法比较多样,可以是判断题(例如2016下半年事业单位便在判断题里考察了一道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判断),可以是单选、多选(这类考法比较常见),或者是案例分析与判断解析题。所以刑法分论规定的具体罪名中比较常考罪名一定要熟悉,并且对于一些相似罪名进行区别记忆。
(一) 洗钱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犯罪主体:单位(单位处罚金)和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注意:这里自然人必须满足十六周岁。
犯罪主观方面:由“明知”可知此罪为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注意:此类犯罪行为,必须是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一种合法化行为,也就是说洗钱罪的上游罪名必须是针对这七种犯罪违法所得。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注意:这里自然人必须满足十六周岁。
犯罪主观方面:由“明知”可知此罪为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等等其他违法行为。
注意:此罪没有要求上游犯罪是什么,所以它属于一般罪名,也就是说当上游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种犯罪违法所得时为洗钱罪,而不是这几种违法所得和有窝藏等行为则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真题演练】
洗钱罪对于国家的金融安全危害非常大,下列属于洗钱罪犯罪对象的有( )
A.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B.盗窃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C.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D.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答案解析】由于法条可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行为只能是针对七中犯罪违法所得,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其中没有盗窃罪,所以B选项应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不是洗钱罪。故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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